生產時間如果自然產,真的不是你說要哪一天生就哪一天生。
新竹就有一名代課老師,在上班第一天就剛好適逢生產住院。
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她未到職為由,拒絕她加保,同時也不得退已繳保險費,導致林女不服提告。
台北地院認為,林女前年7月6日已到校完成「報到」程序,並已領取聘書,
代表勞保即刻生效,約定8月20日到職日當天請產假,無損她的投保權益,
因此撤銷勞保局拒保等處分,因此判她勝訴,可於前年8月20加保勞保。
由於敗訴勞保局未上訴,全案已確定。
林姓代課老師於上班首日住院生產,遭勞工保險局以她未到職為由,
拒絕加保,同時不得退已繳保險費;她不服興訟,獲判勝訴。
前年8月19日至23日林女從陣痛到生產與恢復,因此無法在8月20日到職,
勞保局因而拒絕校方為林女投保。
經校方申請審議失敗,林女訴願也被駁回後,她正式提起行政訴訟。
林女主張,依據「勞工保險條例」與勞委會函釋,在一定條件下,
女性勞工在分娩請假期間,雇主仍可為女性勞工投保,且應比照
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」規定,不得退保,使女性勞工的勞工保險受到保障。
林女也說,聘期自前年8月20日起,雖她19日晚間因懷孕陣痛至醫院住院檢查,
並於20日待產並生產,然有經過學校同意,並委由家人辦理到職手續也有依規定申請娩假,
勞保局卻取消她的投保資格,也不得退還已繳的保險費。
林女認為,她已經請娩假獲准,本就沒有出勤必要,且前年8月20日正值暑假期間,
老師沒有出勤必要;另依勞保局標準,老師在寒暑假期間均須先退保,開學後再次加保,不符常情。
勞保局辯稱,勞工保險屬在職保險,勞工必須實際到職、從事工作,
才可由雇主加保,但林女加保當天並未現身學校報到,不符合加保資格。
北院認為,林女前年7月6日已到校完成「報到」程序,獲得代理教師聘書,
代表雙方勞動契約已經成立,勞保局必須准許林女加保,
因此撤銷勞保局拒保處分,判林女勝訴,可從前年8月20日加保勞保。
網友議論紛紛,各自都有觀點:
「覺得有爭議,以到職日為標準有什麼不合理?
本來就是這樣規定的,而且是當天該到職,當天直接開始請假了,
實際人沒到職,要保勞保可以過關是因為是教師?還是一般人也可以?
懷孕了,還寧可花費精神心力去訴訟兩個月爭取勞保,很划算?
有勞保是雇主需負擔一部分,這雇主花的是誰的錢?」
「請產假去生產未上班就不給投保,當我們可以決定寶寶什麼時候要出來嗎?」
「女老師都有在繳勞保,只是因為代理老師制度才會每年中斷2個月,
依往年都有繳納的話,且新的工作約也都完成程序,勞保生育補貼本來就該給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