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行員37天內結婚4次,請32天婚假,銀行不准假遭罰。勞動局:有事實就得准假

為了放假,不斷結婚、離婚!

一名銀行員去年結婚後,向公司申請第一次8天婚假,假期結束後,卻沒去上班,

反而馬上辦理離婚,隔天立刻又結婚,就這樣在37天內連續跟同一個人結婚4次、

離婚3次,並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32天,但銀行只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假,

行員認為公司欠他24天假,因此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,

銀行被認為違法「勞基法」遭處2萬元罰鍰,銀行則反控該員惡意濫用婚假,提起訴願。

依照勞工請假規定第2條規定,勞工結婚者須給予婚假8日,且工資照給。

該名行員去年4月6日結婚,請了8天婚假及2天例休,共放了10天假,

4月16日婚假期滿後,他馬上離婚,4月17日即刻登記結婚,並再請8天婚假,

4月28日再度離婚,隔天4月29日第3度結婚,連同8天婚假及例假日又請13天假。

5月11日第3度離婚,隔天5月12日第4度結婚,並再申請8天婚假。

銀行表示,該行員結婚4次、離婚3次,對象都是跟同一個人,質疑根本不是有心結婚,而是惡意濫用婚假。

該行員認為,他結婚4次可申請32天婚假,除了第1次,

銀行卻沒依規定給予後續3次共24天婚假,因此向勞動局檢舉,

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,因此去年10月裁罰銀行2萬元,並公布銀行名稱。

銀行表示,該員濫用婚假,並非符合勞基法請假正當事由,依法應屬無效,

因此僅准第一天假,其餘不准假,並要求對方上班,但該行員卻沒來上班,

已違反相關規定,並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。

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表示,勞動局沒有釐清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力和違反誠信原則,

也無釐清銀行拒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,就對銀行進行裁罰,

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,並要求勞動局重查後,60天內重作處分。

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專員黃金剛表示,儘管該名行員做法不合常理,

但根據勞基法,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跟不同人結婚才能給假,

只要有結婚事實就要給予婚假,對於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部分,訴願委員會要求重作處分。

由於行政機關無法判斷是否濫用權利,僅能向戶政機關調查是否有結婚事實,

以及詢問當事者是否有結婚意願,若上述均有符合按照規定銀行就需給予假期;

若公司不服,可主張濫用權利並給予書面警告,但仍要先給假,

並透過「勞動事件法」進行調解,或進行民事訴訟。

標籤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