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將現行條文規定的勞工懷孕有產檢假5日、配偶陪產假5日,修訂為僱主在勞工妊娠期間,應給予產檢假7日,配偶也享有陪伴產檢和陪產假7日,而且僱主必須照發薪資。
行政院勞動部表示,本次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修正要點如下:
1.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,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;並為促進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產檢時可參與陪伴,將現行「陪產假」修正為「陪產檢及陪產假」,並由原給予5日增加2日,共為7日,以促進親職責任。
另為不增加僱主負擔,於僱主先行給付「產檢假」、「陪產檢及陪產假」薪資後,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。但依其他法令規定,應給予「產檢假」、「陪產檢及陪產假」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,不適用之。(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5條)
2.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僱主之受僱者,經與僱主協商合意,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。(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9條)
3.刪除第22條規定,不論配偶是否就業,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,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,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。(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22條)
▼勞動部指出,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即將施行20週年,這次修法可以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。為建構友善的生養環境,自2021年7月1日起,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》已先修正相關規定,回應受僱者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,最短期間只要一次在30日以上即可申請。
此外還增訂「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」,凡是依《就業保險法》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,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由公務預算加碼發給20%,整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投保薪資替代率達到8成。